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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書房
:寵物食品安全衛生 修法管理 日期:2010/2/4
行政院院會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寵物食品與業者納入規範,增
訂主管機關得進入寵物食品製造場所抽檢法源,若業者販賣不合格寵物食品或廣
告不實將有罰則.......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寵物食品與業者納入
規範,增訂主管機關得進入寵物食品製造場所抽檢法源,若業者販賣不合格寵物
食品或廣告不實將有罰則。

  草案增訂,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經營的
寵物食品。寵物食品染有病原微生物或有害寵物健康物質的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
時,不得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
陳列。

  若寵物食品染有病原微生物或有害寵物健康物質的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限期回收、銷毀或做其他適當的處置。若業者未遵
照辦理,將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名稱或照片。

  製造、加工、輸入的寵物食品,含有超過病原微生物或有害寵物健康物質的
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者,也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名稱
或照片。

  寵物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違者處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派員,進入寵物食品業者的營業
及相關場所檢查或抽樣檢查,並得命業者提供生產、進貨、出貨或庫存管理等相
關文件及記錄,寵物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否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罰鍰。

            (轉載自2010/02/04 中央社 記者李明宗台北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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